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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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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之二 (共犯用語) 刑訴法所稱「共犯」,原即包括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不受刑法第四章規定「正犯與共犯」、「正犯或共犯」影響,務請注意適用。(刑訴法七、三四、七六、八八之一、一○一、一○五、一三五、一五六、二三九、二四五、四五五之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刑訴法第2-2條之二,該條款關於共犯使用的詞語定義。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並且不受刑法第四章規定「正犯與共犯」、「正犯或共犯」的影響。因此,在處理共犯案件時,應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 (參考資料:刑訴法第7條、第34條、第76條、第88-1條、第101條、第105條、第135條、第156條、第239條、第245條、第455-7條)

  • 刑訴法法規
  • 正犯名詞
  • 教唆犯名詞
  • 幫助犯名詞
  • 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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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規定:「二之二 (共犯用語) 刑訴法所稱「共犯」,原即包括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不受刑法第四章規定「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