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管轄之指定及移轉) 管轄之指定及移轉,直接上級法院得以職權或據當事人之聲請為之,並不限於起訴以後,在起訴以前,亦得為之。其於起訴後移轉者,亦不問訴訟進行之程序及繫屬之審級如何。惟關於移轉裁定,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應由再上級法院裁定之。至於聲請指定或移轉時,訴訟程序以不停止為原則。 (刑訴法九、一○,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五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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