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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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轄之指定及移轉) 管轄之指定及移轉,直接上級法院得以職權或據當事人之聲請為之,並不限於起訴以後,在起訴以前,亦得為之。其於起訴後移轉者,亦不問訴訟進行之程序及繫屬之審級如何。惟關於移轉裁定,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應由再上級法院裁定之。至於聲請指定或移轉時,訴訟程序以不停止為原則。 (刑訴法九、一○,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五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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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在進行指定或移轉管轄時,直接上級法院可以據當事人的聲請或依據職權來進行。此規定並不限於起訴以後,也可以在起訴以前進行指定或移轉。如果在起訴後進行移轉的話,不論訴訟進行的程序如何,或繫屬的審級如何,都可以進行移轉。然而,如果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應由再上級法院來進行裁定。而在聲請指定或移轉時,訴訟程序以不停止為原則。這些規定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另外可以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五五號解釋。
- 起訴名詞
- 繫屬名詞
- 惟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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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