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人) 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須當事人始得為之,原告訴人、告發人雖無聲請權,可請求檢察官聲請。 (刑訴法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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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的權利僅屬於當事人享有,而原告訴人或告發人雖然沒有聲請權,但可以要求檢察官代為提出聲請。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並提供了一種途徑讓原告訴人或告發人在特殊情況下能夠影響指定或移轉管轄的決定。以下是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案件:假設某人作為原告提起了一起涉及偷竊的刑事訴訟,但該案件的被告人是其自己的親人,原告認為這會對其個人或家庭關係帶來困擾,因此要求檢察官提出移轉管轄的聲請,以確保案件能夠由另一個法院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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