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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機關) 高等法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之案件,如欲指定或移轉於分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管轄,應由最高法院裁定,不得以行政上之隸屬關係,即由高等法院指定或移轉。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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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當高等法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的案件欲指定或移轉至分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管轄時,必須由最高法院裁定,而不得以行政上的隸屬關係來指定或移轉。這可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三號解釋。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的管轄原本歸屬於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但希望將案件指定或移轉至高等法院台北分院,則必須得到最高法院的裁定,而不能由高等法院自己來指定或移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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