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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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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機關) 高等法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之案件,如欲指定或移轉於分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管轄,應由最高法院裁定,不得以行政上之隸屬關係,即由高等法院指定或移轉。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三號解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當高等法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的案件欲指定或移轉至分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管轄時,必須由最高法院裁定,而不得以行政上的隸屬關係來指定或移轉。這可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三號解釋。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的管轄原本歸屬於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但希望將案件指定或移轉至高等法院台北分院,則必須得到最高法院的裁定,而不能由高等法院自己來指定或移轉。

  • 移轉管轄名詞
  • 土地管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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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機關) 高等法院土地管轄範圍內地方法院之案件,如欲指定或移轉於分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