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 (覆主詰問)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其方式依循主詰問,如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可准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支持其主張之新事項進行詰問,該事項視為主詰問。 (刑訴法一六六之四)
一○二 (覆主詰問)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其方式依循主詰問,如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可准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支持其主張之新事項進行詰問,該事項視為主詰問。 (刑訴法一六六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