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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2 條

一○二 (覆主詰問)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其方式依循主詰問,如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可准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就支持其主張之新事項進行詰問,該事項視為主詰問。 (刑訴法一六六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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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2 條規定,覆主詰問是指在反詰問時,應對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進行詰問。詰問的方式應遵循主詰問的程序,審判長認為適當的話,也可以准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對支持其主張的新事項進行詰問,該事項被視為主詰問。這一條規則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四中找到。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四,覆主詰問是指在被詰問人對反詰問時,詰問的內容應涉及到反詰問所顯示的事項及其相關事項。這一條規定允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覆主詰問時對支持他們的主張的新事項進行詰問。這可以幫助他們進一步證明他們的案件。 這項規定的一個例子是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詰問了被告的證人並提供了一些證據支持檢察官的指控。然後,辯護律師進行了反詰問,詢問證人關於他的陳述或證據方面是否存在任何疑點或不一致之處。接著,審判長可以准許辯護律師對支持被告的主張的新事項進行詰問,例如提出新的證據或證人的陳述,以進一步強化被告的辯護立場。這種詰問被視為覆主詰問。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四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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