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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3 條

一○三 (覆反詰問) 為避免詰問事項不當擴張、延滯訴訟程序,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至於其進行方式則依循反詰問。 (刑訴法一六六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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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3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1. 避免詰問事項不當擴張、延滯訴訟程序:法院在進行覆反詰問時,應注意不要擴大詰問的範圍,以免拖延訴訟程序。 2. 覆反詰問的進行方式:覆反詰問的進行方式應遵循反詰問的原則,即根據被詰問方提出的問題,進一步詢問對方必要的證據證明。 這項規定參考了刑事訴訟法的第166之5條。根據該條,覆反詰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詰問事項過度擴大或拖延訴訟,因此應針對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的事項進行詰問。進行詰問時,法院應遵循反詰問的方式,即根據被詰問方的提問進一步詢問必要的證據證明。這樣可以確保覆反詰問的目的得以實現,同時有效控制詰問的範圍,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舉例如下:在一個搶劫案件中,辯方律師提出證據指出目擊證人對於案件中的兇器認識模糊。法官在進行覆反詰問時,應針對兇器的特徵、目擊證人對兇器的觀察情況等必要的事項進行詰問,以確保證據的證明力達到必要的程度。這樣可以保持詰問的範圍合理,並確保訴訟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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