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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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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法院依職權傳訊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次序) 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時,該證人、鑑定人具有何種經驗、知識,所欲證明者為何項待證事實,因以審判長最為明瞭,故應由審判長先為訊問,此時之訊問相當於主詰問之性質,而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於審判長訊問後,接續詰問之,其性質則相當於反詰問。至於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間之詰問次序,則由審判長本其訴訟指揮,依職權定之。而為發見真實,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仍得續行訊問。 (刑訴法一六六之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證人、鑑定人的詰問次序。審判長在傳喚證人、鑑定人時,由於具有對待證事實的經驗和知識,因此應首先進行訊問,這種訊問相當於主詰問,而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則在審判長訊問後進行接續詰問,這種詰問相當於反詰問。至於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之間詰問的次序則由審判長根據其訴訟指揮權依職權進行決定。為了發現真相,即使在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之後,審判長仍然可以進一步進行訊問。根據修正後的刑訴法第166之6條。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詰問名詞
  • 傳喚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訊問名詞
  • 主詰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反詰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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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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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4 條規定:「一○四 (法院依職權傳訊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次序) 法院依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時,該證人、鑑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