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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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審判長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不當之詰問) 詰問為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權利,原則上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但為避免不必要及不當之詰問,致使訴訟程序遲滯、浪費法庭時間,甚而侵擾證人、鑑定人,審判長仍得依職權適當限制或禁止詰問之方式及時間。 (刑訴法一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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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人是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的權利。按照一○六條的規定,法院一般不得限制或禁止詢問權利。然而,為了避免不必要和不當的詢問,以免延誤訴訟程序,浪費法庭時間,甚至干擾證人和鑑定人,審判長仍可以依據職權適當地限制或禁止詢問方式和時間。根據最新的資料,沒有具體的案例與此法條有直接關聯,可以舉出作為參考的範例。
- 詰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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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