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六 (審判長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不當之詰問) 詰問為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權利,原則上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但為避免不必要及不當之詰問,致使訴訟程序遲滯、浪費法庭時間,甚而侵擾證人、鑑定人,審判長仍得依職權適當限制或禁止詰問之方式及時間。 (刑訴法一六七)
一○六 (審判長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不當之詰問) 詰問為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之權利,原則上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但為避免不必要及不當之詰問,致使訴訟程序遲滯、浪費法庭時間,甚而侵擾證人、鑑定人,審判長仍得依職權適當限制或禁止詰問之方式及時間。 (刑訴法一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