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7 條
一○七 (詰問之聲明異議)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依刑訴法第一六七條之一之規定聲明異議。惟其應即就各個行為,以簡要理由為之,例如:「審判長,對造之誘導詰問不合法,請制止。」審判長對於聲明異議,應立即處分,不得無故遲延,並應於處分前,先命行詰問之人或受詰問之證人、鑑定人停止詰問或陳述,再命被異議一方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該異議陳述意見,以維法庭秩序。 (刑訴法一六七之一、一六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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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7條,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證人、鑑定人詢問和回答時,可以聲明異議,理由可以是違背法令或不當。聲明異議時,應即時提出並提供簡要的理由,例如指出審判長對當事人的誘導詰問不合法,要求制止。審判長應立即對異議進行處理,不能無故延遲。在作出處理前,審判長應先停止詢問或陳述的人,再命令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陳述意見,以維護法庭秩序。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臺灣)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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