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 (詰問之聲明異議)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依刑訴法第一六七條之一之規定聲明異議。其應即就各個行為,以簡要理由為之,例如:「審判長,對造誘導詰問不合法,請制止。」審判長對於聲明異議,應立即處分,不得無故遲延,並應於處分前,先命行詰問之人或受詰問之證人、鑑定人停止詰問或陳述,再命被異議一方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該異議陳述意見,以維法庭秩序。 (刑訴法一六七之一、一六七之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0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