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七 (詰問之聲明異議)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依刑訴法第一六七條之一之規定聲明異議。惟其應即就各個行為,以簡要理由為之,例如:「審判長,對造之誘導詰問不合法,請制止。」審判長對於聲明異議,應立即處分,不得無故遲延,並應於處分前,先命行詰問之人或受詰問之證人、鑑定人停止詰問或陳述,再命被異議一方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該異議陳述意見,以維法庭秩序。 (刑訴法一六七之一、一六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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