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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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聲明異議遲誤時機之效力) 審判長認聲明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例如:未附理由之聲明異議,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聲請事項若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重要基礎者,則不在此限。 (刑訴法一六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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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8 條,審判長在處理聲明異議時,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如果審判長認為聲明異議存在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情形,例如未附理由的聲明異議,可以用處分方式駁回。不過,如果遲誤時機所提出的聲請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是確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重要基礎,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在聲明異議遲誤時機方面的法規,法院可以駁回未附理由的聲明異議,但對於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聲請事項則不在此限。範例可舉一個未附理由的聲明異議被法院駁回的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的參考資料應具有相關性,最好是法律文件、法律解釋或相關法律案例。
- 異議名詞
- 意圖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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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