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 (聲明異議遲誤時機之效力) 審判長認聲明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例如:未附理由之聲明異議,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聲請事項若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重要基礎者,則不在此限。 (刑訴法一六七之三)
一○八 (聲明異議遲誤時機之效力) 審判長認聲明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例如:未附理由之聲明異議,應以處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聲請事項若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重要基礎者,則不在此限。 (刑訴法一六七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