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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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聲明異議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即處分駁回之。 (刑訴法一六七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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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109條,若審判長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應立即處分駁回。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7之4條所規定。例如,如果被告提出聲明異議,聲稱證人的證詞並不屬實,而審判長認為這一聲明異議無法成立,則應立即依法處分並駁回該聲明異議。
- 異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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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