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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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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聲明異議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即處分駁回之。 (刑訴法一六七之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109條,若審判長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應立即處分駁回。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7之4條所規定。例如,如果被告提出聲明異議,聲稱證人的證詞並不屬實,而審判長認為這一聲明異議無法成立,則應立即依法處分並駁回該聲明異議。

  • 異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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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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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9 條規定:「一○九 (聲明異議無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即處分駁回之。 (刑訴法一六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