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0 條
一一○ (聲明異議有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例如: (一) 禁止詰問人對同一事項繼續詰問。 (二) 命詰問人修正詰問之方式。 (三) 請證人、鑑定人停止陳述或修正回答之方式。 (四) 勸諭證人、鑑定人回答問題,必要時得重述詰問者所提問題,直接詰問證人或鑑定人。 (五) 依職權或聲請命書記官將不當詰問之情形及處理方式記載於筆錄。 (六) 其他為維持公平審判或法庭秩序所得為之處理。 (刑訴法一六七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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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審判長在處理聲明異議時應視情形立即作出適當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之五條,可能的處理方式包括禁止詰問人對同一事項繼續詰問、命詰問人修正詰問的方式、請證人或鑑定人停止陳述或修正回答的方式、勸諭證人或鑑定人回答問題並在必要時重述詰問者的問題,直接詰問證人或鑑定人,以及依職權或聲請命書記官將不當詰問的情況及處理方式記錄在筆錄中,還包括其他為維持公平審判或法庭秩序所需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的目的在於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及保護法庭秩序。 例子: 根據一審刑事訴訟的審判筆錄,被告的辯護律師在詢問證人時提出了不當的問題。審判長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聲明異議情況,因此作出了命令詢問人修改提問方式的處理方式,並要求證人回答問題。這個例子展示了審判長在處理聲明異議時的一種可能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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