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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 (聲明異議有理由之處理) 審判長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例如: (一) 禁止詰問人對同一事項繼續詰問。 (二) 命詰問人修正詰問之方式。 (三) 請證人鑑定人停止陳述或修正回答之方式。 (四) 勸諭證人、鑑定人回答問題,必要時得重述詰問者所提問題,直接詰問證人或鑑定人。 (五) 依職權或聲請命書記官不當詰問之情形及處理方式記載於筆錄。 (六) 其他為維持公平審判或法庭秩序所得為之處理。 (刑訴法一六七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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