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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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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 (審判長處分之效力)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對於審判長有關詰問聲明異議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如其聲明不服,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 (刑訴法一六七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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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審判長有關詰問聲明異議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如其聲明不服,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這表明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對於審判長就詢問證人等相關事項所做的處分,不得不同意並聲明不服,一經不服即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舉例來說,如果審判長對當事人的異議進行了處理,如拒絕接受異議或作出其他決定,當事人和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對此處分提出不服的聲明,如有不服就會被法院裁定駁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詰問名詞
  • 異議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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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1 條規定:「一一一 (審判長處分之效力) 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審判長有關詰問聲明異議之處分,不得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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