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一 (審判長處分之效力) 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審判長有關詰問聲明異議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如其聲明不服,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 (刑訴法一六七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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