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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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 (審判長處分之效力) 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審判長有關詰問聲明異議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如其聲明不服,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 (刑訴法一六七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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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於審判長有關詰問聲明異議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如其聲明不服,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這表明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對於審判長就詢問證人等相關事項所做的處分,不得不同意並聲明不服,一經不服即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舉例來說,如果審判長對當事人的異議進行了處理,如拒絕接受異議或作出其他決定,當事人和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對此處分提出不服的聲明,如有不服就會被法院裁定駁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詰問名詞
- 異議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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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