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二 (不當詢問之禁止及準用之規定) 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及被告。前述詢答如有不當之情形,審判長應依職權或依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明異議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其處理方式準用刑訴法第一六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一六七至第一六七條之六之規定。 (刑訴法一六七之七)
一一二 (不當詢問之禁止及準用之規定) 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及被告。前述詢答如有不當之情形,審判長應依職權或依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明異議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其處理方式準用刑訴法第一六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一六七至第一六七條之六之規定。 (刑訴法一六七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