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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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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 (告訴人證人) 公訴案件之告訴人,雖當事人,然法院為證明事實起見,認為有訊問之必要時,自得適用刑訴法關於證人之規定,予以傳喚,其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得適用同法第一七八條之規定辦理,此項證言可採與否,法院應據理慎重判斷。(刑訴法一七八、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四七號、第一一五號、第二四五號及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九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公訴案件中的告訴人雖然不是當事人,但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訊問他們以證明事實,可以適用刑訴法中關於證人的規定傳喚他們。如果告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適用刑訴法第一七八條的規定處理。然而,法院對於是否採用這些證言,應該以慎重的判斷依據理由決定(參考司法院院字第四七號、第一一五號、第二四五號以及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九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

  • 告訴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名詞
  • 訊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傳喚名詞
  • 名詞
  • 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九號釋字/憲判
  • 台上名詞
  • 判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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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3 條規定:「一一三 (告訴人為證人) 公訴案件之告訴人,雖非當事人,然法院為證明事實起見,認為有訊問之必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