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三 (告訴人為證人) 公訴案件之告訴人,雖非當事人,然法院為證明事實起見,認為有訊問之必要時,自得適用刑訴法關於證人之規定,予以傳喚,其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得適用同法第一七八條之規定辦理,惟此項證言可採與否,法院應據理慎重判斷。(刑訴法一七八、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四七號、第一一五號、第二四五號及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九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