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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三 (告訴人證人) 公訴案件之告訴人,雖當事人,然法院為證明事實起見,認為有訊問之必要時,自得適用刑訴法關於證人之規定,予以傳喚,其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得適用同法第一七八條之規定辦理,此項證言可採與否,法院應據理慎重判斷。(刑訴法一七八、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四七號、第一一五號、第二四五號及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九號解釋、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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