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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4 條

一一四 (主詰問已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反詰問時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恐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依刑訴法第一八一條之規定,固得拒絕證言,但被告以外之人 (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 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行使拒絕證言權,務須注意。 (刑訴法一八一、一八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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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4 條,證人在反詰問時,對於主詰問已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訴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然而,在反詰問時,被告以外的人包括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在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時,不得行使拒絕證言權。這表示他們在反詰問過程中,必須回答與被告有關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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