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四 (主詰問已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反詰問時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恐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依刑訴法第一八一條之規定,固得拒絕證言,但被告以外之人 (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 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行使拒絕證言權,務須注意。 (刑訴法一八一、一八一之一)
一一四 (主詰問已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反詰問時不得拒絕證言) 證人恐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訴法第一八○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依刑訴法第一八一條之規定,固得拒絕證言,但被告以外之人 (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 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行使拒絕證言權,務須注意。 (刑訴法一八一、一八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