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十一 (審判長、法官簽名之必要) 筆錄及裁判書,審判長、法官應注意簽名,不得疏漏。 (刑訴法四六、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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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和第51條,審判長和法官在筆錄和裁判書上的簽名是必要的,不得疏漏。這確保了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如果審判長或法官沒有簽名,這可能影響文件的效力,並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舉例:在案件中,審判筆錄和裁判書上的審判長和法官簽名均齊全,確保了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 最新版法規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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