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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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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審判長、法官簽名之必要) 筆錄及裁判書,審判長、法官應注意簽名,不得疏漏。 (刑訴法四六、五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和第51條,審判長和法官在筆錄和裁判書上的簽名是必要的,不得疏漏。這確保了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如果審判長或法官沒有簽名,這可能影響文件的效力,並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舉例:在案件中,審判筆錄和裁判書上的審判長和法官簽名均齊全,確保了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 最新版法規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裁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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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 (審判長、法官簽名之必要) 筆錄及裁判書,審判長、法官應注意簽名,不得疏漏。 (刑訴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