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一)) 審判筆錄中,對於有辯護人之案件,應記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並應詳細記載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審判長命檢察官(或自訴人)、被告、辯護人依次就事實、法律、科刑範圍辯論及被告之最後陳述等事項,以免原判決被認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法四四、二八九、二九○)
十二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一)) 審判筆錄中,對於有辯護人之案件,應記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並應詳細記載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審判長命檢察官(或自訴人)、被告、辯護人依次就事實、法律、科刑範圍辯論及被告之最後陳述等事項,以免原判決被認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法四四、二八九、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