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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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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一)) 審判筆錄中,對於有辯護人之案件,應記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並應詳細記載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審判長命檢察官(或自訴人)、被告、辯護人依次就事實、法律、科刑範圍辯論及被告之最後陳述等事項,以免原判決被認為當然違背法令。(刑訴法四四、二八九、二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詳細記載審判筆錄中的以下事項: 1.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審判筆錄應詳細記載辯護人就被告的辯護意見和辯論情況。 2. 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應記載檢察官在審判期間到庭執行職務的情況。 3. 審判長命檢察官(或自訴人)、被告、辯護人的辯論:應詳細記載審判長對檢察官(或自訴人)、被告、辯護人就事實、法律、科刑範圍進行的辯論情況。 4. 被告的最後陳述:應詳細記載被告在辯論結束後對案件事實、法律等的最後陳述。 這些事項的記載在審判筆錄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避免原判決被認為違背法令。例如,刑訴法第289條所提及的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的記載,在判決被視為最新見解的本院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有提到若未詳細記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辯論情況,則判決有可能被認為當然違背法令。因此,審判筆錄應對辯護人就被告的辯護進行詳細記載,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科刑名詞
  • 辯論名詞
  • 當然違背法令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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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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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一)) 審判筆錄中,對於有辯護人之案件,應記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