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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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二) ) 審判長已將採為判決基礎之人證、物證、書證提示被告,命其辯論者,審判筆錄應注意予以記載,以免原判決被認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刑訴法四四、一六四、一六五、三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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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該注意審判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二)已將採為判決基礎之人證、物證、書證提示被告,命其辯論者。這是為了避免原判決被認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參考資料包括刑事訴訟法第44、164、165、379條。例如,在審判筆錄中應該記載證據的提示和被告的辯論,以確保相關證據的合法性和保護被告的辯護權。
- 人證名詞
- 物證名詞
- 書證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論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證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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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