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二) ) 審判長已將採為判決基礎之人證、物證、書證提示被告,命其辯論者,審判筆錄應注意予以記載,以免原判決被認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刑訴法四四、一六四、一六五、三七九)
十三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二) ) 審判長已將採為判決基礎之人證、物證、書證提示被告,命其辯論者,審判筆錄應注意予以記載,以免原判決被認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刑訴法四四、一六四、一六五、三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