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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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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三) ) 實際上參與審理及判決 (亦即在判決原本上簽名) 之法官為甲、乙、丙三人者,在審判筆錄中,不得將參與審理之法官,誤記為甲、丙、丁三人,以免被認為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 (刑訴法四四、三七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審判筆錄應記載實際參與審理及判決的法官。在審判筆錄中,不得將參與審理之法官誤記為其他法官。這條規定遵循刑事訴訟法第44條和第379條,以確保參與審理的法官能夠正確地參與判決過程,並避免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範例,例如《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版中提到的一個案例,該案例說明了該法規的應用情況。

  • 原本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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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三) ) 實際上參與審理及判決 (亦即在判決原本上簽名) 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