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三) ) 實際上參與審理及判決 (亦即在判決原本上簽名) 之法官為甲、乙、丙三人者,在審判筆錄中,不得將參與審理之法官,誤記為甲、丙、丁三人,以免被認為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 (刑訴法四四、三七九)
十四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三) ) 實際上參與審理及判決 (亦即在判決原本上簽名) 之法官為甲、乙、丙三人者,在審判筆錄中,不得將參與審理之法官,誤記為甲、丙、丁三人,以免被認為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 (刑訴法四四、三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