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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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三) ) 實際上參與審理及判決 (亦即在判決原本上簽名) 之法官為甲、乙、丙三人者,在審判筆錄中,不得將參與審理之法官,誤記為甲、丙、丁三人,以免被認為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 (刑訴法四四、三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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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審判筆錄應記載實際參與審理及判決的法官。在審判筆錄中,不得將參與審理之法官誤記為其他法官。這條規定遵循刑事訴訟法第44條和第379條,以確保參與審理的法官能夠正確地參與判決過程,並避免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範例,例如《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版中提到的一個案例,該案例說明了該法規的應用情況。
- 原本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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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