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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十五 (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四) ) 第二審審判筆錄應注意記載審判長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以免上訴範圍無從斷定。 (刑訴法四七、三六五,參照最高法院六八年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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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第二審審判長在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以免上訴範圍無從斷定。這意味著審判筆錄中應該記載清楚審判長要求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的情況,以確保上訴的範圍能夠被確定。 最高法院在六八年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例中,也明確強調了這一點。在該案例中,法院指出審判筆錄應該記載審判長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的要求,以確保上訴的範圍能夠被準確界定。這個案例對於解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三百六十五條提供了參考。 基於以上的法規和相關判例,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該在審判筆錄中記載明確審判長要求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的情形,以確保上訴的範圍能夠被準確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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