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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6 條

一一六 (偽證人之適用)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法院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供前供後具結陳述不實者,應注意刑法第一六八條之規定,酌為處理。 (刑訴法一八七、一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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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6條的規定,當證人、鑑定人、通譯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過程中作虛偽陳述的情況下,應注意遵守刑法第168條的相關規定,並依情況予以處理。參考的資料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87條和第188條。 根据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當被指控犯有偽證罪時,對於該案件中是否有重要關係的陳述,應根據個案的性質和全部陳述進行綜合觀察,而非僅僅根據片語和單字來判斷。 根据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當陳述人以法官身份出庭作證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的規定,該陳述人有權請求獲得證人的旅費,但是案卷中沒有證明被告在當時請領旅費的證據。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 刑法第116條提到的刑法第168條是指在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在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在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上作虛偽陳述的情況下,被視為偽證罪,不論當事人是否受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可參考的範例是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95年度矚重更(二)字第148號刑事判決中對偽證罪的解釋。 - 法院在審結時應該處理虛偽陳述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並且注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一、第167條之二第二項、第167條之六對審判長所為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可參考的範例是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95年度矚重更(二)字第148號刑事判決中對審判長處分不得聲明不服的解釋。 -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和第188條的規定提供了對於偽證罪的一些解釋和限制,包括判斷是否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的方法,以及申辯人在庭上作供時是否與告發人之被訴因果關係存在等。 請注意,以上解釋僅根據提供的片段資訊進行推斷,可能並不完整或精確。相關法律規定可能還有其他細節和解釋,建議參考完整的法律文件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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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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