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8 條
一一八 (鑑定留置之聲請與審核) 對被告之鑑定留置,以有鑑定其心神或身體之必要為要件。偵查中檢察官聲請鑑定留置,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二○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至四款之事項,並釋明有合理根據認為有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法官決定應否鑑定留置前,得為必要之訊問及調查,或通知檢察官補正必要之理由或資料。 (刑訴法二○三、二○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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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其中之一是有關鑑定留置的聲請與審核。根據該條,被告的鑑定留置需滿足鑑定其心神或身體之必要為要件。當偵查中的檢察官聲請鑑定留置時,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203條之一第二項第一至四款的事項,並說明有合理根據認為有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在法官決定是否應鑑定留置之前,法官可以進行必要的訊問和調查,或者通知檢察官補正必要的理由或資料。 相關例子:根據最新的資料,一個案例中,檢察官聲請對被告進行鑑定留置,並在書面上詳細記載了這個鑑定留置的必要性,包括被告心神或身體上的特殊情況。法官在審核前進行了相應的訊問和調查,並發現檢察官提供了必要的理由和資料來支持鑑定留置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能會決定同意檢察官的鑑定留置聲請,以確保對被告的心神或身體狀況進行必要的評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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