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一八 (鑑定留置之聲請與審核) 對被告之鑑定留置,以有鑑定其心神或身體之必要為要件。偵查中檢察官聲請鑑定留置,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二○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至四款之事項,並釋明有合理根據認為有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法官決定應否鑑定留置前,得為必要之訊問及調查,或通知檢察官補正必要之理由或資料。 (刑訴法二○三、二○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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