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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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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 (鑑定留置票之製作及使用) 鑑定留置票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二○三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事項及簽發日期,偵查中之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事項與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相同者,得引用聲請書為附件;鑑定留置票應備數聯,分別送交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偵查中並應送交檢察官。鑑定留置票簽發後,其所記載之應留置處所或預定之留置期間經裁定變更或縮短、延長者,應再行通知上開應受送交留置票之人 (刑訴法二○三之一、二○三之二、二○三之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的第119條規定了鑑定留置票的製作與使用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鑑定留置票應以書面形式記載符合刑訴法第203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事項以及簽發日期。在偵查中,鑑定留置票應該與檢察官的聲請書中所載的事項相同,如果相同的話,可以將聲請書作為附件引用。鑑定留置票應該備有數聯,分別送交給鑑定人、辯護人、被告以及被告指定的親友,同時在偵查中也應該送交給檢察官。如果在鑑定留置票簽發後所記載的留置處所或預定留置期間經過裁定變更、縮短或延長,則應再次通知上述應該接收鑑定留置票的人。根據刑訴法第203之一、203之二及203之三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臺灣法學資訊網,司法院,https://law.moj.gov.tw/。

  • 鑑定留置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偵查名詞
  • 鑑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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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9 條規定:「一一九 (鑑定留置票之製作及使用) 鑑定留置票應以書面記載刑訴法第二○三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