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二 (偵查中鑑定留置資料之管理) 法院對於偵查中聲請鑑定留置之案件,應製作紀錄,記載檢察官聲請之案號、被告之姓名及身分資料與准予鑑定留置或駁回聲請之情形;並應每一案建一卷宗,嗣後鑑定留置期間之延長、縮短、處所之變更及看守被告之聲請等相關資料,應併入原卷宗。 (刑訴法二○三、二○三之三)
一二二 (偵查中鑑定留置資料之管理) 法院對於偵查中聲請鑑定留置之案件,應製作紀錄,記載檢察官聲請之案號、被告之姓名及身分資料與准予鑑定留置或駁回聲請之情形;並應每一案建一卷宗,嗣後鑑定留置期間之延長、縮短、處所之變更及看守被告之聲請等相關資料,應併入原卷宗。 (刑訴法二○三、二○三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