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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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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 (鑑定許可之審查) 應經許可始得進行之鑑定行為,尤其刑訴法第二○五條之一第一項之採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例如: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膽汁、胃液、留存於陰道中之精液等檢查身體之鑑定行為,係對人民身體之侵害,法院鑑定許可書前,應本於發現真實之目的,詳實審酌該鑑定對於確定訴訟上重要事實是否必要,以符合鑑定應遵守之必要性與重要性原則,並慎重評估鑑定人是否適格。鑑定許可,審判長、受命法官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為之(檢察官亦有鑑定許可之權限)。聲請鑑定許可,應以鑑定人為聲請人。鑑定人聲請核發鑑定許可書,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其書面格式不拘,不論以言詞或書面聲請,均應敘明有必要為刑訴法第二○四條第一項、第二○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列行為之具體理由。(刑訴法第二○四、二○四之一、二○五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四、二○四之一、二○五之一條的規定,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必須注意應經鑑定許可始得進行的鑑定行為,特別是對於涉及人體的檢查,如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膽汁、胃液、留存在陰道中的精液等。在核發鑑定許可書之前,法院應根據確定訴訟上重要事實與鑑定必要性的原則,詳實審酌該鑑定對確定事實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並慎重評估鑑定人是否適格。鑑定許可可以由審判長、受命法官依職權或依聲請作出(檢察官也有鑑定許可的權限),而聲請鑑定許可時,則應以鑑定人自己作為聲請人。鑑定人可以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進行聲請,並且不限定書面的格式,但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聲請,都應詳細說明為何有必要進行刑訴法第二○四條第一項和第二○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列舉的行為。

  • 鑑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名詞
  • 鑑定許可書名詞
  • 審酌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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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3 條規定:「一二三 (鑑定許可之審查) 應經許可始得進行之鑑定行為,尤其刑訴法第二○五條之一第一項之採取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