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五 (對拒絕鑑定之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檢查身體、解剖屍體及毀壞物體之鑑定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對拒卻者施以必要之強制力;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身體檢查者若係被告以外之人,且得課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該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與其所屬檢察署相對應之法院法官裁定;受裁定之人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刑訴法第二○四之三、二一九、一三二、一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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