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5 條
一二五 (對拒絕鑑定之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檢查身體、解剖屍體及毀壞物體之鑑定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對拒卻者施以必要之強制力;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身體檢查者若係被告以外之人,且得課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該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與其所屬檢察署相對應之法院法官裁定;受裁定之人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刑訴法第二○四之三、二一九、一三二、一七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對於拒絕檢查身體、解剖屍體以及毀壞物體等鑑定處分的人,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可以與鑑定人一同實施強制力措施,並對於拒絕的人進行必要的處罰。如果是除被告之外的其他人拒絕接受身體檢查,則可以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罰款的處分,由法院裁定,偵查中由檢察官提請相對應的法院法官裁定;對於被裁定的人不服裁定的話,可以提起抗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