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6 條

一二六 (機關鑑定及其書面報告) 應行鑑定時,除以專家為鑑定人外,並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其所為書面報告,除當事人明示同意,或由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務之機關、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外,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到庭以言詞報告或說明,並應具結,始得作為證據;其報告或說明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均得詢問或詰問之,輔佐人亦得詢問之。 前項書面報告,應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具名,並於鑑定前具結。 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在審判中向法院聲請囑託或由當事人在審判中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者,亦準用之。(刑訴法二○二、二○八)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之規定,當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需要進行鑑定時,除了可以指定專家作為鑑定人外,還可以囑託國內外的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的機關或團體進行鑑定或審查他人的鑑定。如果需要以言詞報告或說明的方式進行鑑定,則可以命令實施鑑定或審查的人進行報告或說明,並且這份報告或說明需要有具結的義務。在鑑定過程中,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都有權詢問或詰問鑑定人,而輔佐人也可以提出問題。根據這條法規,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上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修正104年6月3日)。檢察署。取自https://www.bok.gov.tw/ct.asp?xItem=7142&ctNode=7120&mp=2 - 最高法院83年刑上字第317號判決。取自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wid=9219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