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六 (囑託鑑定) 應行鑑定時,除以專家為鑑定人外,並得囑託國內、外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如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其報告或說明時,有具結之義務,且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均得詢問或詰問之,輔佐人亦得詢問之。 (刑訴法二○八)
一二六 (囑託鑑定) 應行鑑定時,除以專家為鑑定人外,並得囑託國內、外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如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其報告或說明時,有具結之義務,且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均得詢問或詰問之,輔佐人亦得詢問之。 (刑訴法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