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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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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 (機關鑑定及其書面報告) 應行鑑定時,除以專家為鑑定人外,並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其所為書面報告,除當事人明示同意,或由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務之機關、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外,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到庭以言詞報告或說明,並應具結,始得作為證據;其報告或說明時,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均得詢問或詰問之,輔佐人亦得詢問之。 前項書面報告,應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具名,並於鑑定前具結。 前二項規定,於當事人在審判中向法院聲請囑託或由當事人在審判中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者,亦準用之。(刑訴法二○二、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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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之規定,當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需要進行鑑定時,除了可以指定專家作為鑑定人外,還可以囑託國內外的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的機關或團體進行鑑定或審查他人的鑑定。如果需要以言詞報告或說明的方式進行鑑定,則可以命令實施鑑定或審查的人進行報告或說明,並且這份報告或說明需要有具結的義務。在鑑定過程中,當事人、代理人和辯護人都有權詢問或詰問鑑定人,而輔佐人也可以提出問題。根據這條法規,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上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修正104年6月3日)。檢察署。取自https://www.bok.gov.tw/ct.asp?xItem=7142&ctNode=7120&mp=2 - 最高法院83年刑上字第317號判決。取自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wid=92191

  • 機關鑑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具結名詞
  •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詰問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準用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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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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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6 條規定:「一二六 (機關鑑定及其書面報告) 應行鑑定時,除以專家為鑑定人外,並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