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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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之一 (機關鑑定之便利及保護措施) 符合刑訴法第二○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鑑定機關、機構或團體,於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囑託鑑定時,如揭露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之身分資訊,恐生鑑定實施之障礙者,法院對其具名、具結得命使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於簽名後彌封附卷,不提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 第一一五點第三項規定,於受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或受當事人委任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者,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亦準用之。(刑訴法二○八)
- 機關鑑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鑑定機關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囑託鑑定名詞
- 揭露名詞
- 鑑定名詞
- 具結名詞
- 偵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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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