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六之一 (機關鑑定之便利及保護措施) 符合刑訴法第二○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鑑定機關、機構或團體,於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囑託鑑定時,如揭露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之身分資訊,恐生鑑定實施之障礙者,法院對其具名、具結得命使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於簽名後彌封附卷,不提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 第一一五點第三項規定,於受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或受當事人委任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者,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亦準用之。(刑訴法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