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6-2 條
一二六之二 (當事人委任機關鑑定) 法院宜注意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時,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向法院陳明自行委任鑑定與否、鑑定事項與待證事實關係及鑑定進行之時程,以利案件妥適審結。 如當事人就已於偵查中或審判中鑑定同一事項再行委任機關鑑定,並聲請調查鑑定結果,法院宜使當事人說明重新鑑定及調查必要之具體理由,以審酌調查再行鑑定結果之必要性。(刑訴法一六三、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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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名詞
- 機關鑑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陳明名詞
- 與否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係名詞
- 適名詞
- 偵查名詞
- 聲請名詞
- 審酌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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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