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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6-3

一二六之三 (當事人委任機關鑑定鑑定物交付)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審酌委任鑑定或審查是否合於法院外進行、交付關於鑑定之物是否必要、受委任之機關能否確保交付過程中證物之同一性及完整性,避免發生證物滅失、毀損等不可回之情況,以及關於鑑定之物倘為易腐敗變質之生物跡證,有無符合相關規範之保存程序及設備、能否於合理適當之期間內完成等情形,並徵詢當事人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必要且適當者,得依刑訴法第二○三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關於鑑定之物,認為不必要或不適當者,得駁回當事人聲請或禁止持有者交付關於鑑定之物。(刑訴法二○三、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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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 機關鑑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審酌名詞
  • 名詞
  • 同一性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等情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駁回名詞
  • 聲請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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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6-3 條規定:「一二六之三 (當事人委任機關鑑定之鑑定物交付)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審酌委任鑑定或審查是否適合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