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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7 條

一二七 (勘驗應注意事項) 法院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能勘者總以勘驗為妥,以期發現真實,不得以法文規定係「得實施勘驗」,輒將該項程序任意省略。勘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勘驗始末及其情況,並履行法定之方式,如有勘驗物之狀態,文字所能形容者,宜製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之後。履勘犯所,檢驗屍傷或屍骨,均應將當場勘驗情形詳細記載,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例如殺人案件自殺、他殺、過失致死,應當場留心辨別,倘係毒殺者,應須立予搜索有無殘餘之毒物。又如勘驗盜所,應察看周圍之狀況,並注意事主有無裝假捏報情弊;他如放火案件,目的物被燒之結果,是否已喪失其效用 (全部或一部) ;傷害案件,被害人受傷之程度,是否已達重傷;至性侵害、墮胎、毀損等案件,關於生理上所呈之異狀,與物質上所受之損害 (喪失效用,抑僅減少價值) ,均應親驗明白,不可專憑他人報告。 (刑訴法四二、四三、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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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遵守的注意事項第127條是關於勘驗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法院在調查證據和犯罪情況時,如果有可能進行勘驗,則應該進行勘驗以便發現真相。勘驗時應詳細記錄勘驗的始末和情況,並按照法定的方式執行。如果勘驗的物件的狀態無法用文字形容,應該製作圖畫或照片附在勘驗筆錄後面。在實施勘驗時,例如在處理謀殺案時,應當場留心辨別是否是自殺、他殺或過失致死;如果是毒殺案,應該立即搜查是否有殘留的毒物。另外,例如在處理盜竊案時,應該審查周圍的情況,並注意報案人是否有裝假或捏造報案的情節。對於放火案件,則要注意目的物是否已經喪失了全部或部分效用。在處理傷害案件時,應該注意被害人受傷的程度是否達到重傷。至於性侵害、墮胎、毀損等案件,應該親自驗證任何生理上的異常和物質損害(如喪失效用或僅價值減少),不可以僅依賴他人的報告。 這些資料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第二百十二條的規定,這些規定要求在審理刑事案件期間進行勘驗時,應該記錄勘驗的始末和情況,並根據必要情況製作勘驗筆錄。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勘驗的客觀性和可靠性,並讓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機會在勘驗時在場發表意見或辯明。此外,還引用了其他法源和判決書中的相關內容來支持對這些法規的解釋。 舉例來說,裁判書提到了一個案例,其中原審未根據法律規定通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於勘驗時在場。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和第一百五十條對在場權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當法院進行勘驗時,除非有緊急情況,應該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到場,讓他們在勘驗過程中提供必要的陳述和辯明。由於原審未按照這些程序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勘驗的程序存在瑕疵,所得的證據應視為違法取得的。 這些解釋和例子都是基於提供的資料,並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規和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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