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二八 (對被告以外之人檢查身體之傳喚、拘提) 為檢查被告以外之人之身體時,得以傳票傳喚其到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除得處以罰鍰外,並得命拘提。前開傳票、拘票除分別記載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外,應併載明因檢查身體而傳喚或拘提之旨。(刑訴法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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