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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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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 (對被告以外之人檢查身體之傳喚拘提) 為檢查被告以外之人之身體時,得以傳票傳喚其到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除得處以罰鍰外,並得命拘提。前開傳票、拘票除分別記載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外,應併載明因檢查身體而傳喚或拘提之旨。(刑訴法二一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當法院需要檢查被告以外的人的身體時,可以通過傳票傳喚其到場,如果經過合法傳喚後,該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除了可以被處罰罰鍰外,法院還可以命令將其拘提。傳票和拘票除了要分別記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和第77條第2項所列舉的各項事項之外,還應該明確說明是因為需要檢查身體而進行傳喚或拘提的目的。(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15條)

  • 被告名詞
  • 傳喚名詞
  • 拘提名詞
  • 傳票名詞
  • 罰鍰名詞
  • 前開名詞
  • 拘票名詞
  •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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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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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8 條規定:「一二八 (對被告以外之人檢查身體之傳喚、拘提) 為檢查被告以外之人之身體時,得以傳票傳喚其到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