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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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 (對被告以外之人檢查身體之傳喚、拘提) 為檢查被告以外之人之身體時,得以傳票傳喚其到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除得處以罰鍰外,並得命拘提。前開傳票、拘票除分別記載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外,應併載明因檢查身體而傳喚或拘提之旨。(刑訴法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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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當法院需要檢查被告以外的人的身體時,可以通過傳票傳喚其到場,如果經過合法傳喚後,該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除了可以被處罰罰鍰外,法院還可以命令將其拘提。傳票和拘票除了要分別記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和第77條第2項所列舉的各項事項之外,還應該明確說明是因為需要檢查身體而進行傳喚或拘提的目的。(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15條)
- 被告名詞
- 傳喚名詞
- 拘提名詞
- 傳票名詞
- 罰鍰名詞
- 前開名詞
- 拘票名詞
-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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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