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一 (實施證據保全時應通知聲請人在場) 實施證據保全程序時,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 (例如:有串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妨害鑑定、勘驗之虞) 、急迫致不能及時通知或聲請人受拘禁中之情形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到場。 (刑訴法二一九之六)
一三一 (實施證據保全時應通知聲請人在場) 實施證據保全程序時,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 (例如:有串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妨害鑑定、勘驗之虞) 、急迫致不能及時通知或聲請人受拘禁中之情形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到場。 (刑訴法二一九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