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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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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 (實施證據保全時應通知聲請人在場) 實施證據保全程序時,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 (例如:有串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妨害鑑定勘驗之虞) 、急迫致不能及時通知或聲請人受拘禁中之情形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到場。 (刑訴法二一九之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當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程序時,應通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到場,除非存在妨害證據保全的虞(例如串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妨害鑑定、勘驗等)或者因急迫情況致使無法及時通知聲請人,或聲請人目前正受拘禁。 這條法條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六,其中規定了證據保全程序中應通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到場的要求。 舉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當公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程序時,應通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到場。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聲請對涉嫌兇器的物件進行保全,法院在實施保全程序時,應通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到場以確保保全程序的公平性。如果法院未通知辯護人並未讓其到場,則違反了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能對保全程序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可能需要重新進行保全程序。

  • 證據保全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拘禁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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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1 條規定:「一三一 (實施證據保全時應通知聲請人在場) 實施證據保全程序時,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 (例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