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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一 (實施證據保全時應通知聲請人在場) 實施證據保全程序時,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 (例如:有串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妨害鑑定勘驗之虞) 、急迫致不能及時通知或聲請人受拘禁中之情形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到場。 (刑訴法二一九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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