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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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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 (實施證據保全之程序) 案件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之處分後,為執行該處分所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其性質仍屬蒐集證據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須依其實施之具體方法,分別準用刑訴法第一編第十一章「搜索及扣押」、第十二章「證據」之規定行之。而所謂「特別規定」,例如依刑訴法第一五○條之規定,偵查中行搜索、扣押時,辯護人在場權偵查中,辯護人既得提出證據保全之聲請,就辯護人所聲請之保全證據行搜索扣押時,除有妨害證據之保全外,自應許其在場,是刑訴法第二一九條之六即為「特別規定」。(刑訴法二一九之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2 條,當法院或受命法官進行證據保全處分,例如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等行為時,這些行為仍屬於蒐集證據的行為。除非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據刑訴法第一編第十一章「搜索及扣押」、第十二章「證據」的規定進行相關程序。特別規定的例子可以是根據刑訴法第150條的規定,在偵查階段進行搜索、扣押時,辯護人無在場的權利,但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可以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當搜索、扣押涉及到辯護人所要求保全的證據時,除非有妨害證據保全的情況,應該允許辯護人在場。這就是刑訴法第219條之六中所提到的「特別規定」(刑訴法219之八)。

  • 證據保全名詞
  • 偵查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辯護人名詞
  • 在場權名詞
  • 名詞
  • 第二一九條之六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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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2 條規定:「一三二 (實施證據保全之程序) 案件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之處分後,為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