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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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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 (告訴之代理) 告訴人偵查及審判中,均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本無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證物之問題。但於審判中,代理人如為律師者,則許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證物;如為非律師者,則不許為之。 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情形,因檢察官於指定時,已考量受指定人之資格及能力,故不許受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再委任代理人。 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應與審理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刑訴法二三六之一、二三六之二、二七一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3條」規定了關於告訴人委任代理人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告訴人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均可以委任代理人,並且並非僅限於具備律師資格的人。在偵查中,由於偵查程序的不公開性質,代理人一般無法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和證物。然而,在審判中,如果代理人是律師,則被允許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和證物;如果代理人是非律師,則不被允許進行這些活動。 另外,在指定代行告訴人的情況下,因為檢察官在指定時已考慮到受指定人的資格和能力,所以不允許被指定的代行告訴人再委任其他代理人。 對於外國人委任告訴代理人的情況,其委任狀或授權書的審核應該採取與審理本國人案件相同的態度。如果根據卷證資料已足夠確認其委任或授權的真實性,且其他當事人也沒有爭議,則不需要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經過認證。 請注意,以上為對參考資料進行釋義的理解,在具體情況下,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

  • 告訴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偵查不公開名詞
  • 代行告訴人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名詞
  • 認證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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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3 條規定:「一三三 (告訴之代理) 告訴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