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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三 (告訴之代理) 告訴人偵查及審判中,均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本無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證物之問題。但於審判中,代理人如為律師者,則許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證物;如為非律師者,則不許為之。 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情形,因檢察官於指定時,已考量受指定人之資格及能力,故不許受指定代行告訴之人再委任代理人。 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應與審理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刑訴法二三六之一、二三六之二、二七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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