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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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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 (法院對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 法院受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應詳加審有無管轄權聲請人是否為告訴人、已否十日之期間、有無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可否提起自訴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法定要件,及其聲請有無理由。 法院於審查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於裁定前,綜合考量聲請是否顯屬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有無事實上之窒礙、對於維護公平正義或正當法律程序有無助益、司法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等因素,給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刑訴法二五八之一、二五八之二、二五八之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 法院受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時,應詳細審核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 管轄權:確認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來處理該案件。 - 聲請人是否為告訴人:確認聲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成為告訴人。 - 時間限制:確認聲請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律師提出理由狀:確認是否有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是否可提起自訴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確認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可提起自訴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2. 法院在審查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時,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在裁定前,法院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聲請是否顯屬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 - 是否有事實上的阻礙。 - 對於維護公平正義或正當法律程序是否有助益。 - 是否合理有效地運用司法資源。 3. 法院在處理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時,應給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發表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4. 對於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的裁定,被告不得提起抗告。而對於法院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被告可以提起抗告。 這些法規的參考來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8之一、258之二、258之三條文。

  • 聲請名詞
  • 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律師名詞
  • 裁定名詞
  • 駁回名詞
  • 正當法律程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抗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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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4 條規定:「一三四 (法院對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 法院受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應詳加審核有無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