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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四 (法院對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 法院受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應詳加審有無管轄權聲請人是否為告訴人、已否十日之期間、有無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可否提起自訴或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法定要件,及其聲請有無理由。 法院於審查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於裁定前,綜合考量聲請是否顯屬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有無事實上之窒礙、對於維護公平正義或正當法律程序有無助益、司法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等因素,給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刑訴法二五八之一、二五八之二、二五八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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