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五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閱卷)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官。 法院如知悉律師聲請閱卷,於裁定前,宜酌留其提出補充理由狀之時間。 法院如需向檢察官調借卷證時,宜考量律師閱卷之需求,儘量於其閱畢後再行調借,以免卷證往返之勞費。(刑訴法二五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