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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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閱卷)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官。 法院如知悉律師聲請閱卷,於裁定前,宜酌留其提出補充理由狀之時間。 法院如需向檢察官調借卷證時,宜考量律師閱卷之需求,儘量於其閱畢後再行調借,以免卷證往返之勞費。(刑訴法二五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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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如欲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書,都應向該管檢察署的檢察官提出申請。如果律師誤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轉由該管檢察官處理。如果卷宗或證物目前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儘快將其送還檢察官。(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58之一) 2. 如果法院得知律師申請閱卷,應在作出裁定前,留下時間供律師補充理由申請書。 3. 如果法院需要向檢察官調借卷證,應考慮到律師閱卷的需求,盡量在律師閱畢後再進行調借,以減少卷證來回的交回次數和麻煩。(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58之一)
- 聲請名詞
- 閱卷名詞
- 律師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裁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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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