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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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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閱卷律師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律師如誤向法院聲請,法院應移由該管檢察官處理。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速將卷證送還檢察官。 法院如知悉律師聲請閱卷,於裁定前,宜酌留其提出補充理由狀之時間。 法院如需向檢察官調借卷證時,宜考量律師閱卷之需求,儘量於其閱畢後再行調借,以免卷證往返之勞費。(刑訴法二五八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如欲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書,都應向該管檢察署的檢察官提出申請。如果律師誤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轉由該管檢察官處理。如果卷宗或證物目前由法院調借中,法院應儘快將其送還檢察官。(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58之一) 2. 如果法院得知律師申請閱卷,應在作出裁定前,留下時間供律師補充理由申請書。 3. 如果法院需要向檢察官調借卷證,應考慮到律師閱卷的需求,盡量在律師閱畢後再進行調借,以減少卷證來回的交回次數和麻煩。(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58之一)

  • 聲請名詞
  • 閱卷名詞
  • 律師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裁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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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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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 條規定:「一三五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閱卷)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欲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