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五之一 (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保護) 法院於審判中為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應就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法院於確認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別時,得由其等繕寫個人資料、提供證明文件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法院使用科技設備或電子卷證時,尤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其等之個人資料遭不當公開。(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二第一項)
一三五之一 (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保護) 法院於審判中為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應就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法院於確認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別時,得由其等繕寫個人資料、提供證明文件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法院使用科技設備或電子卷證時,尤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其等之個人資料遭不當公開。(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二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