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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1 條

一三五之一 (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保護) 法院於審判中為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應就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法院於確認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別時,得由其等繕寫個人資料、提供證明文件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法院使用科技設備或電子卷證時,尤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個人資料之保護,避免其等之個人資料遭不當公開。(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二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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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保護,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當法院確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身份時,可以要求其提供個人資料的複寫、證明文件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來進行確認。此外,法院在使用科技設備或電子卷證時,尤其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個人資料的保護,避免不當公開。 例如,在審理一起性侵害案件時,法院需注意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在確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身份時,法院可以要求他們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以確認身份,並且在使用科技設備或電子卷證時,要特別注意保護個人資料,以避免被不當公開。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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