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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2 條

一三五之二 (被害人之隔離保護) 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二第二項所稱「遮蔽設備」,可採用簡易屏風、拉簾、單面鏡、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措施,由法院視案件情節及法庭設備等具體情況定之。被害人依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聲請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法院裁定駁回者,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二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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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在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考慮被害人的隔離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可以使用簡易屏風、拉簾、單面鏡、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措施來遮蔽被害人。法院應根據案件情節和法庭設備等具體情況來確定所使用的遮蔽設備。如果被害人根據該條款聲請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而法院裁定駁回該聲請,這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是不允許抗告的。 根據參考文獻,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闡明這一規定的應用情況。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解釋參考資料》第17-1號解釋,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權和人身安全。當一名被告被指控性侵害罪並面臨審判時,被害人可能會感到恐懼或不舒服。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使用遮蔽設備,如拉簾或單面鏡,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權和人身安全,同時確保被告的訴訟權利得到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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