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3 條
一三五之三 (陪同被害人在場) 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三第一項所稱「其信賴之人」,係指與被害人關係緊密之褓母、師長、好友、同性伴侶或其他重要他人。 陪同人陪同被害人出庭時,得與被害人並坐於被害人席。 陪同人不得妨害法官訊問或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陪同人有影響訴訟進行之不當言行,或影響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述者,審判長應視具體情況適時勸告或制止,以維法庭秩序。 陪同人同時具有被害人家屬之身分者,因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通過之刑訴法施行後,不影響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法院自得傳喚其到場,並適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第二七一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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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法條135-3條(陪同被害人在場):根據刑訴法第271條之3第1項的定義,「其信賴之人」指的是與被害人關係緊密的褓母、師長、好友、同性伴侶或其他重要人士。當這些人陪同被害人出庭時,可以與被害人一同坐在被害人席位上。然而,陪同人不得阻礙法官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詢問。如果陪同人的不當言行影響到訴訟的進行,或者影響到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相關人士的陳述,審判長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勸告或制止,以維護法庭秩序。 此外,如果陪同人同時具有被害人家屬的身份,根據刑訴法第271條第2項和第271條之3的修正,法院有權傳喚這些人到庭,並適時給予他們發表意見的機會。 以上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和第27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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