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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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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之三 (陪同被害人在場) 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三第一項所稱「其信賴之人」,係指與被害人關係緊密之褓母、師長、好友、同性伴侶或其他重要他人。 陪同人陪同被害人出庭時,得與被害人並坐於被害人席。 陪同人不得妨害法官訊問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詰問。陪同人有影響訴訟進行之不當言行,或影響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述者,審判長應視具體情況適時勸告或制止,以維法庭秩序。 陪同人同時具有被害人家屬之身分者,因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通過之刑訴法施行後,不影響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法院自得傳喚其到場,並適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第二七一條之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法條135-3條(陪同被害人在場):根據刑訴法第271條之3第1項的定義,「其信賴之人」指的是與被害人關係緊密的褓母、師長、好友、同性伴侶或其他重要人士。當這些人陪同被害人出庭時,可以與被害人一同坐在被害人席位上。然而,陪同人不得阻礙法官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詢問。如果陪同人的不當言行影響到訴訟的進行,或者影響到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相關人士的陳述,審判長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勸告或制止,以維護法庭秩序。 此外,如果陪同人同時具有被害人家屬的身份,根據刑訴法第271條第2項和第271條之3的修正,法院有權傳喚這些人到庭,並適時給予他們發表意見的機會。 以上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和第271-3條

  • 第二七一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訊問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第二七一條第二項條文
  • 傳喚名詞
  • 第二七一條第二項、第二七一條之三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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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3 條規定:「一三五之三 (陪同被害人在場) 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三第一項所稱「其信賴之人」,係指與被害人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