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五之三 (陪同被害人在場) 刑訴法第二七一條之三第一項所稱「其信賴之人」,係指與被害人關係緊密之褓母、師長、好友、同性伴侶或其他重要他人。 陪同人陪同被害人出庭時,得與被害人並坐於被害人席。 陪同人不得妨害法官訊問或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陪同人有影響訴訟進行之不當言行,或影響被害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述者,審判長應視具體情況適時勸告或制止,以維法庭秩序。 陪同人同時具有被害人家屬之身分者,因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修正通過之刑訴法施行後,不影響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法院自得傳喚其到場,並適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第二七一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