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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五之四 (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 被告及被害人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法院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就被告、被害人是否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予以綜合評估。如其認案件不適宜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應將該案移由法院繼續審理;反之,則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指派之人擔任修復促進者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並於個案完成修復時,將個案結案報告送回法院,以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法院裁定駁回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之聲請者,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訴法二七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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