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4 條

一三五之四 (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 被告及被害人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法院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就被告、被害人是否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予以綜合評估。如其認案件不適宜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應將該案移由法院繼續審理;反之,則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指派之人擔任修復促進者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並於個案完成修復時,將個案結案報告送回法院,以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法院裁定駁回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之聲請者,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訴法二七一之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刑訴法135-4條,當被告及被害人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法院應在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判斷是否將案件轉介給適當的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應對被告和被害人是否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進行綜合評估。如果認為案件不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法院應繼續審理該案;反之,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指派的人士擔任修復促進者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在個案完成修復時,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應將個案結案報告送回法院,以供法院在審理時參考。 另外,根據刑訴法271之4條,法院裁定駁回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之聲請的裁定,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 (修正109.01.08):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pagerow=20&P0=0&QUERYSTR=%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P01=&P02=&P03=&P04=&P05=&B1=%E6%9F%A5%E8%A9%A2 2. 刑訴法第271之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01&showtype=1&TYPE=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