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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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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之四 (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 被告及被害人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法院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就被告、被害人是否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予以綜合評估。如其認案件不適宜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應將該案移由法院繼續審理;反之,則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指派之人擔任修復促進者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並於個案完成修復時,將個案結案報告送回法院,以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法院裁定駁回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之聲請者,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訴法二七一之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刑訴法135-4條,當被告及被害人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法院應在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判斷是否將案件轉介給適當的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應對被告和被害人是否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進行綜合評估。如果認為案件不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程序,法院應繼續審理該案;反之,由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指派的人士擔任修復促進者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在個案完成修復時,該機關、機構或團體應將個案結案報告送回法院,以供法院在審理時參考。 另外,根據刑訴法271之4條,法院裁定駁回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之聲請的裁定,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 (修正109.01.08):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pagerow=20&P0=0&QUERYSTR=%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P01=&P02=&P03=&P04=&P05=&B1=%E6%9F%A5%E8%A9%A2 2. 刑訴法第271之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01&showtype=1&TYPE=2

  • 修復式司法名詞
  • 被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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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4 條規定:「一三五之四 (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 被告及被害人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時,法院於聽取檢察官、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