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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6 條

一三五之六 (聲請訴訟參與之補正及應斟酌之情事) 聲請人未依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九提出聲請書狀而可補正者,法院應依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一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依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二項為裁定前,應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者,即應為准許之裁定。 法院斟酌前項各該情事時,應綜合考量之。其中就「案件情節」而言,應審酌相關犯罪之動機、態樣、手段、被害結果等因素,例如敵對性極高之組織或團體間因夙怨仇恨所生之犯罪案件,應考量若准許被害人訴訟參與,是否有擾亂法庭秩序之虞;就「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而言,例如被害人與被告具有組織內上下從屬之關係,應考量若准許被害人訴訟參與,是否有實質上不利於被告防禦之虞;就「訴訟進行之程度」而言,例如被害人於第一審之審理期間並未聲請訴訟參與,迄至第二審接近審結之時始聲請訴訟參與,即應考量是否有對於被告防禦權產生無法預期之不利益之虞;若就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或訴訟進行之程度而言,有諸如前述之情形,則聲請人就訴訟參與即須具有較大之利益,始能衡平因其訴訟參與對於法庭秩序或被告防禦權所生之不利益。(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九、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一項、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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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以及提供的相關案例,我們可以針對問題進行如下的釋義: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6 條的規定,當聲請人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三九提出聲請書狀,但這種缺失可以進行補正時,法院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在定期間前命令進行補正。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二項的規定,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應該斟酌案件的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的進行程度和聲請人的利益等情況。只有當法院認為允許訴訟參與對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有助益且沒有不適當的情況存在時,才能做出准許的裁定。 在考慮這些情況時,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例如,在考慮案件的情節時,應該審慎考慮犯罪的動機、態樣、手段和被害結果等因素。且對於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而言,如果被害人與被告具有組織內上下從屬的關係,應該考慮是否允許被害人訴訟參與將對被告的辯護產生實質上的不利。同樣地,對於訴訟的進行程度,如果被害人在第一審期間並未提出訴訟參與,而在第二審接近結束時才提出,應該考慮是否允許將對被告的辯護權產生無法預期的不利影響。 總結上述的法規釋義,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確定聲請人未依法提出聲請書狀且可補正的情況下,法院應在定期間前命令進行補正。在裁定前,法院還應綜合考慮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的程度和聲請人的利益等,以決定是否准許訴訟參與。在考慮這些情況時,應該在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或訴訟進行的程度等方面存在對被告辯護權的重大不利影響情況下,必須有較大的利益來衡量聲請人的訴訟參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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