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五之七 (撤銷准許訴訟參與裁定之情形) 法院依聲請裁定准許訴訟參與後,認不應准許者,例如法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八第一項各款所列罪名以外之罪名,或聲請人原與被害人具有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八第二項本文所定身分關係,嗣後變更為不具此等關係等情形,應撤銷原裁定。(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三項)
一三五之七 (撤銷准許訴訟參與裁定之情形) 法院依聲請裁定准許訴訟參與後,認不應准許者,例如法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八第一項各款所列罪名以外之罪名,或聲請人原與被害人具有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八第二項本文所定身分關係,嗣後變更為不具此等關係等情形,應撤銷原裁定。(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