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5-7

快速跳轉

一三五之七 (撤銷准許訴訟參與裁定之情形) 法院依聲請裁定准許訴訟參與後,認不應准許者,例如法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八第一項各款所列罪名以外之罪名,或聲請人原與被害人具有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八第二項本文所定身分關係,後變更為不具此等關係等情形,應撤銷原裁定。(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三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5-7條的規定,當法院在准許訴訟參與後,認為不應該准許的情況下,例如法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刑訴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各款所列罪名以外的罪名,或者聲請人原本與被害人具有刑訴法第455條之38第2項的身分關係,但之後變更為不具此等關係等情況,法院應該撤銷原來的裁定。 其中,刑訴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和38第2項規定了檢察官可以根據情況提出指控的罪名和相關的身分關係。 例如,如果一名聲請人原本是被害人的親屬,在准許訴訟參與後卻突然不再是親屬關係,這樣的變更就可能導致法院撤銷原來的准許訴訟參與的裁定。

  • 撤銷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四五五條之三八第一項條文
  • 聲請人名詞
  • 第四五五條之三八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撤銷原裁定名詞
  • 第四五五條之四十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7 條規定:「一三五之七 (撤銷准許訴訟參與裁定之情形) 法院依聲請裁定准許訴訟參與後,認不應准許者,例如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