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9 條
一三五之九 (訴訟參與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二第二項但書情形者,法院得以裁定適當限制之,訴訟參與人如有不服,得提起抗告。 前項本文所稱之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例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刑訴法四五五之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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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9條,若訴訟參與人為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則其於審判中有權預納費用並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2第2項但書規定,法院有適當的限制權,以限制訴訟參與人的卷證資訊獲知權,當其有與該條但書情形相符時。若訴訟參與人對此不服,則可以提起抗告。此外,根據該條文的解釋,影本的範圍應包括複本,例如翻拍證物的照片、複製電磁紀錄以及電子卷證等。 註:此答案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了釋義,該參考資料與所提問題有相關度並且是最新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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