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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五之九 (訴訟參與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有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二第二項但書情形者,法院得以裁定適當限制之,訴訟參與人如有不服,得提起抗告。 前項本文所稱之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例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刑訴法四五五之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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