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5-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五之十 (選定或指定訴訟參與代表人) 訴訟參與人為多數且未自行選定代表人參與訴訟時,法院審酌訴訟參與人之人數、案件情節之繁雜程度及訴訟程序之進行狀況後,如認有指定代表人之必要,得先定期命訴訟參與人自行選定代表人,逾期未選定代表人者,始由法院依職權指定之。 法院依職權指定代表人後,得審酌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訴訟參與人之意願,更換或增減代表人。 法院依前二項規定指定、更換或增減代表人者,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訴法四五五之四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