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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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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 (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傳票送達及通知到場)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開庭前七日送達被告。但刑法第六一條所列各罪案件之傳票,至遲應於開庭前五日送達。此一就審期間之規定,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亦準用之。故在定期時,務應注意酌留相當時間,以便送達。 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應注意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審判期日並應注意依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場,適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法二七一、二七二、二七三、四五五之四三、四五五之四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7 條的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規定至遲應於開庭前七日送達被告。但刑法第六一條所列各罪案件之傳票,則應至遲在開庭前五日送達。 此一就審期間的規定,在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也要遵守。因此,在定期時,應特別留意保留相當的時間,以便能及時將傳票送達給相關當事人。 在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應特別注意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同時,在審判期日時,應遵照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場,並給予他們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

  • 審判期日名詞
  • 傳票名詞
  • 送達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六一條條文
  • 就審期間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七一條第二項條文
  • 傳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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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7 條規定:「一三七 (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及通知到場)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開庭前七日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