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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7 條

一三七 (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傳票送達及通知到場)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開庭前七日送達被告。但刑法第六一條所列各罪案件之傳票,至遲應於開庭前五日送達。此一就審期間之規定,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亦準用之。故在定期時,務應注意酌留相當時間,以便送達。 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應注意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審判期日並應注意依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場,適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法二七一、二七二、二七三、四五五之四三、四五五之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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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7 條的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規定至遲應於開庭前七日送達被告。但刑法第六一條所列各罪案件之傳票,則應至遲在開庭前五日送達。 此一就審期間的規定,在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也要遵守。因此,在定期時,應特別留意保留相當的時間,以便能及時將傳票送達給相關當事人。 在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應特別注意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同時,在審判期日時,應遵照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場,並給予他們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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