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三七 (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及通知到場)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開庭前七日送達被告。但刑法第六一條所列各罪案件之傳票,至遲應於開庭前五日送達。此一就審期間之規定,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亦準用之。故在定期時,務應注意酌留相當時間,以便送達。 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應注意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審判期日並應注意依刑訴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場,適時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法二七一、二七二、二七三、四五五之四三、四五五之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