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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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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 (簡式審判程序之開啟) 通常程序之案件,不論由法院或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如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且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又無其他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時,得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由法院裁定改行獨任審判,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通常程序案件於審判期日,如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認符合前述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時,得由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在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項裁定無須拘於一定形式,為求簡便,可當庭諭知並記明筆錄即可。 (刑訴法二七三、二七三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8條,通常程序案件若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1. 案件不屬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2. 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3. 沒有其他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情況。 在審判期日,如果被告已經陳述有罪且符合以上要件,審判長可以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在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這項裁定不受一定形式的拘束,可以以口頭諭知並記錄於筆錄中。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被告所犯的罪行是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人身傷害,並且被告在審判期日表示認罪,法院認為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的要件,審判長可以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在聽取相關人員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簡式審判程序名詞
  • 通常程序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名詞
  • 獨任審判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諭知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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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8 條規定:「一三八 (簡式審判程序之開啟) 通常程序之案件,不論由法院或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如被告所犯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