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方法行之即可,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限制,除不適用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外,另為求調查證據程序之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及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 (刑訴法一五九、二七三之二)
一四○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方法行之即可,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限制,除不適用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外,另為求調查證據程序之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及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 (刑訴法一五九、二七三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