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0 條
一四○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方法行之即可,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限制,除不適用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外,另為求調查證據程序之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及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 (刑訴法一五九、二七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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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刑事訴訟法第140條針對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提供了注意事項。簡式審判程序的目的是簡化審判程序,使其更加節省和方便,因此證據調查的程序應由審判長靈活執行,以適當的方式進行,且不受嚴格證明法則的限制。在簡式審判程序中,無需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中有關證據調查次序、方法、請求限制、證人、鑑定人詰問方式等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159條和273條之二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不受一般審判程序中有關證據的限制。這意味著,對於不爭執的犯罪事實,簡式審判程序可以廣泛接受傳聞證據的運用。同時,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對於被告被訴事實的訊問應該在調查證據程序的最後進行,並且辯護人可以在事實調查和科刑範圍辯論後對科刑表示意見和進行辯論。 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這些注意事項和規定旨在確保簡式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並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在簡式審判程序中,證據的調查較為寬鬆,以達到簡化審判的目的。同時,被告的防禦權也被回應,包括對被訴事實的訊問和對科刑的辯論。這樣的程序安排有助於確保公平審判和程序正義的實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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