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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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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 (審判程序之進行) 審判程序之進行,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二)審判長告知被告刑訴法第九五條規定之事項。 (三)調查證據:此部分依序為:1 被告爭執其自白之任意性者,以明其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3 被告被訴之事實;4 被告自白之內容,以明其自白之證明力。 (四)調查科刑之資料。 (五)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次序為之。 (六)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由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等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為之。 (七)就科刑範圍辯論: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次序為之。 (八)被告之最後陳述。 (刑訴法一五六、一六一之三、二八七、二八八、二八九、二九○、四五五之四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4條,檢察官在審判初期應向法院陳述起訴要旨,說明被告犯罪的事實和理由。 二、審判長告知被告刑訴法第95條規定之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審判長應告知被告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事項,包括有關舉證責任、證明方法和證據調查等。 三、調查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調查證據的程序包括:1)針對被告對其自白的任意性進行爭議,以确定其自白是否具有證據力;2)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證據調查,以及法院依職權進行的證據調查;3)對被告被訴的事實進行調查;4)對被告的自白內容進行調查,以確定其自白的證明力。 四、調查科刑之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法院在調查證據之後應進一步調查和評估被告的科刑資料,包括被告的前科和其它相關信息。 五、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依次進行就事實和法律的辯論。 六、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到場的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等有權依法陳述意見的人應根據科刑範圍向法院表示意見。 七、就科刑範圍辯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依次進行就科刑範圍的辯論。 八、被告最後陳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被告有權在審判程序的最後陳述。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相關法規解釋文件、最高法院相關判例。

  • 審判程序名詞
  • 起訴名詞
  • 要旨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九五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自白名詞
  • 證據能力名詞
  • 證明力名詞
  • 科刑名詞
  • 辯論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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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1 條規定:「一四一 (審判程序之進行) 審判程序之進行,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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