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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四一 (審判程序之進行) 審判程序之進行,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二)審判長告知被告刑訴法第九五條規定之事項。 (三)調查證據:此部分依序為:1 被告爭執其自白之任意性者,以明其自白有無證據能力;2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3 被告被訴之事實;4 被告自白之內容,以明其自白之證明力。 (四)調查科刑之資料。 (五)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次序為之。 (六)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由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等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為之。 (七)就科刑範圍辯論: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次序為之。 (八)被告之最後陳述。 (刑訴法一五六、一六一之三、二八七、二八八、二八九、二九○、四五五之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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